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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洞穴奇案

再审洞穴奇案
内容简介: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富勒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在富勒的原作中,正反投票结果为2:2(一人弃权),有罪判决最终得到维持。
作者简介:
[美]朗·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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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评论: 更多
  • 西西弗斯
    01-31
    20220130-20220131:全书两个部分,第一本重温之前《洞穴》的解释,算是重新回顾一下前作。第二部分是重点,介绍多年后对于此案的新的看法和新的思路,因为司法解释也在随着时间的延展而有所不同,对于再审此案结合更贴近现代观点来看待,更为的具有意义。
  • isleta
    12-23
    我承认刚开始完全是猎奇心态拿起来的,但是(正反话都被大法官们说完了)看不同的视角来讨论法律的作用、正当性或者是否应该以此来解决道德难题确实比吸人眼球的题目要严肃很多。就功能性和正当性的问题想到在读的另一本climate change justice里面作者提到一个好的(能实现的)climate treaty既不应该管distributive justice也不应该管corrective justice,即不要妄图用现实特定问题来解决贫富不均(除了气候变化的另一个显著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超额排放),并不是因为这些问题不重要,而是过于纠结在这些议题中会偏离当下想要讨论的气候议题,以及想要达成的目的(即一个有约束力且能包含大部分国家参与的treaty)。
  • 池初
    12-26
    前五份判词众所周知。本书的后六份判词是1999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文章,实际更倾向于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的探讨,与前五份判词更关注法律适用有所区别。后六份判词确实都代表了对不同价值观导向法律路径的探索,很有启发性。但另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命题都过于宏大,很难在一本小册子中讨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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